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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3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叁點零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個)及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叁零陸公克,含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12月19日17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村○○路2-22號出租套房2 號房內,查扣甲○○持有之海洛因毒品4 包(毛重3.92公克,其中3 包合計淨重1.06公克,1 包淨重1.9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4 包(毛重1.09公克,含袋及標籤之驗餘數量為1.306 公克),上開海洛因毒品,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2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44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4 包,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局98年1 月21日管檢字第0980000638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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