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91,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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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8 年6 月、11月,上開二罪經接續執行,現正在監服刑中。

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3 月16日法矯字第0980009720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6 月27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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