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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第二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定 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受刑人甲○○○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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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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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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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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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1 月24日 │97年6 月7 日 │(以下空白)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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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7年度毒│雲林地檢署97年度毒│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159 號 │偵字第13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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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聲請書誤載為臺灣│ │ │
│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73 號│97年度訴字第1292號│ │
│事│ │(聲請書誤載為97年│ │ │
│ │ │度上訴字第834 號)│ │ │
│實├───┼─────────┼─────────┼─────────┤
│審│判 決│97年6 月27日 │98年1 月20日 │ │
│ │日 期│(聲請書誤載為97年│ │ │
│ │ │7 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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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4672│97年度訴字第1292號│ │
│ │ │號 │ │ │
│判├───┼─────────┼─────────┼─────────┤
│決│判決確│97年9 月24日 │98年2 月24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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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 │
│ │第2971號 │第68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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