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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均已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 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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