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351,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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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偵字第6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1 月2 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05號案件偵查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表示不知被告去向、無法聯絡被告到案等語,顯見被告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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