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362,200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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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犯搶奪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甲○○因於民國97年8 月12日為恐嚇取財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又因於97年9 月27日為搶奪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被告於短時間內以類似方式犯上開2 件財產犯行(均騎乘機車、對夜歸獨行之女子為之),其所犯罪名雖有不同,但均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 、第8款所定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阻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而於98年2 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被告業已於98年4 月6 日入監執行其本案犯搶奪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部分,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已無審酌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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