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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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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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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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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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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8日 │97年8月12日 │97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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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471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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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753號 │97年度訴字第1137號 │97年度訴字第113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0月3日 │97年10月24日 │96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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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753號 │97年度訴字第1137號 │97年度訴字第113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0月24日 │97年11月7日 │9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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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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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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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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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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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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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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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614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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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六簡字第17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2月17日 │ │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六簡字第17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3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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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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