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400,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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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柒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定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為0.0571公克,驗餘淨重為0.0518公克,有該院民國97年11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71100098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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