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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6 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字第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
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罪刑、編號4 至5 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5 號、98年度訴字第33號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2 月確定,有上開裁判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原已定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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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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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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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宣告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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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7 月21日下午9 時│97年7 月21日下午5 時│97年10月9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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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1177號 │第1177號 │5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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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026號 │97年度訴字第1026號 │97年度易字917 號 │
│審│ │ │ │ │
│ ├───┼──────────┼──────────┼──────────┤
│ │判 決│97年10月29日 │97年10月29日 │97年12月1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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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026號 │ 97年度訴字第1026號 │97年度易字第917 號 │
│ │ │ │ │ │
│ ├───┼──────────┼──────────┼──────────┤
│ │判決確│97年11月13日 │ 97年11月13日 │98年1 月15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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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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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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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以下空白) │
│ 宣告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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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10月11日16、17 │97年10月11日16、17時│ │
│ │時許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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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第1752號、第1931 號 │1752號、第193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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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實│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31 號 │97年度訴字第531 號 │ │
│審│ │ │ │ │
│ ├───┼──────────┼──────────┼──────────┤
│ │判 決│98年1 月14日 │98年1 月14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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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決│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3號 │98年度訴字第33號 │ │
│ │ │ │ │ │
│ ├───┼──────────┼──────────┼──────────┤
│ │判決確│98年2 月2 日 │98年2 月2 日 │ │
│ │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8年1 │(聲請書誤載為98年1 │ │
│ │ │月14日)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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