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430,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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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33、34、3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㈠疑似海洛因1 小包(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53公克)及安非他命1 小包(淨重0.7731公克,取樣0.0497公克《已鑑析用罄》,餘0.7234公克及分裝袋),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各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分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7年4 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9170 號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4 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508號鑑定書附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3 號卷)可稽。

㈡疑似海洛因5 小包(合計淨重0.67公克,空包裝總重0.9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3 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7390號鑑定書附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70 號卷)可稽。

㈢疑似海洛因1 小包(淨重0.8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3 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6460 號鑑定書附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52 號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叁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柒叁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貳叁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
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陸柒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玖柒公克,含包裝袋伍個)。
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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