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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之2號8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10月、8 月及8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
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10月、8 月及8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 年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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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
│ │ │級毒品) │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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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25日 │97年4月23日 │97年4月24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7年度速偵字第5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71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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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594號 │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
│ ├───┼─────────────┼─────────────┼─────────────┤
│ │日 期│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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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594號 │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
│ ├───┼─────────────┼─────────────┼─────────────┤
│ │日 期│97年12月1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
├───┴───┼─────────────┼─────────────┼─────────────┤
│ 附 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45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65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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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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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 │
│ │級毒品) │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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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23日 │97年6月24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71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710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 │
│ ├───┼─────────────┼─────────────┼─────────────┤
│ │日 期│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28日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期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603、1127號 │ │
│ ├───┼─────────────┼─────────────┼─────────────┤
│ │日 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 │
├───┴───┼─────────────┼─────────────┼─────────────┤
│ 附 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65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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