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529,200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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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000 元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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