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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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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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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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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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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4 月27日(聲請書誤為24│97年5月21日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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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
│案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221號 │97年度偵字第46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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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 │98年度六簡字第4號 │
│ ├───┼─────────────┼─────────────┤
│ │判 決│98年2月5日 │98年3月9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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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 │98年度六簡字第4號 │
│ ├───┼─────────────┼─────────────┤
│ │判決確│98年3月4日 │98年4月23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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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897 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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