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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
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8 月、5 月、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 年10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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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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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8月 │
│ │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日 │96年6月20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61號 │96年度偵字第5106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六簡字第225號 │96年度易字第717號 │
│ ├───┼───────────┼───────────┤
│ │日 期│96年6月23日 │97年2月5日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6年度六簡字第225號 │96年度易字第717號 │
│ ├───┼───────────┼───────────┤
│ │日 期│96年8月2日 │9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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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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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3 │4 │
├───────┼───────────┼───────────┤
│ 罪 名 │竊盜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15日 │96年7月23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5106號 │97年度偵字第662 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717號 │98年度易緝字第6號 │
│ ├───┼───────────┼───────────┤
│ │日 期│97年2月5日 │9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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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717號 │98年度易緝字第6號 │
│ ├───┼───────────┼───────────┤
│ │日 期│97年3月3日 │9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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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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