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587,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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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實際上並未強盜財物,再者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配合警方到案說明,應無逃亡之虞,被告復希望能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被害人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再者被告羈押已逾半年,非常掛念家中祖父母情形,希望能返家照顧祖父母一段時日,以盡孝心,以免將來悔恨終生,如准予具保新臺幣100,000 元,應可確保審判及執行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係因強盜案件,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5 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31號以加重強盜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之重罪,被告將來需面對相當長期之刑期,極有可能因而逃避,而有羈押的理由,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

至於被告前開所述之家中情形,固然值得同情,然而這也是每個遭受羈押之被告均可能面臨之狀況,並非停止羈押之事由。

是本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被告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

從而,本院認為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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