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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他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7 號判決免訴,並確定在案。
該案中查獲之顆粒1 包(淨重1.33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第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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