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593,200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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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6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33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33 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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