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600,2009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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