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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9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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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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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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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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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11月12日晚上某│97年9 月24日夜間某│97年11月5 日上午某時│
│ │時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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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字第59號 │第5841號 │58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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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49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97年度易字955 號 │
│審│ │ │ │ │
│ ├───┼─────────┼─────────┼──────────┤
│ │判決 │98年2 月27日 │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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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49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
│ │ │ │ │ │
│ ├───┼─────────┼─────────┼──────────┤
│ │判決確│98年3 月30日 │98年3 月30日 │98年3 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備註 │◎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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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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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11月6 日上午某│97年11月10日上午某時│97年11月11日下午某時│
│ │時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5841號 │5841 號 │58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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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7年度易字第955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97年度易字955 號 │
│審│ │ │ │ │
│ ├───┼─────────┼──────────┼──────────┤
│ │判決 │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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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7年度易字第955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
│ │ │ │ │ │
│ ├───┼─────────┼──────────┼──────────┤
│ │判決確│98年3 月30日 │98年3 月30日 │98年3 月30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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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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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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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11月12日凌晨某│9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9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
│ │時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5841號 │5841 號 │5841號 │
├─┬───┼─────────┼──────────┼──────────┤
│最│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7年度易字第955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97年度易字955 號 │
│審│ │ │ │ │
│ ├───┼─────────┼──────────┼──────────┤
│ │判決 │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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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7年度易字第955 號│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97年度易字第955 號 │
│ │ │ │ │ │
│ ├───┼─────────┼──────────┼──────────┤
│ │判決確│98年3 月30日 │98年3 月30日 │98年3 月30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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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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