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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之1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因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26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審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26 號執行案件後,認被告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被告確實已經逃亡,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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