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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緝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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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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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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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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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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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97年4 月21日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97年7 月2 日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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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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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813 號 │97年度偵字第3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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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69 號 │97年度易字第646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7 月25日 │97年9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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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69 號 │97年度易字第646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8 月11日 │97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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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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