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9 月、3 月及9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
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9 月、3 月、9 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4 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5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26日 │97年2 月27日採尿回溯76小時│
│ │ │內之某時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
│案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20號 │97年度訴字第720號 │
│ ├───┼─────────────┼─────────────┤
│ │判 決│97年9月12日 │97年9月12日 │
│ │日 期│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20號 │97年度訴字第720號 │
│ ├───┼─────────────┼─────────────┤
│ │判決確│97年9月29日 │97年9月29日 │
│ │定日期│ │ │
├───┴───┼─────────────┼─────────────┤
│ 附 註│ │ │
└───────┴─────────────┴─────────────┘
┌───────┬─────────────┬─────────────┬─────────────┐
│ 編 號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九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16日 │97年7月15日 │ 97年5月31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
│案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6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66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205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069號 │97年度訴字第1069號 │ 98年度訴字第114號 │
│ ├───┼─────────────┼─────────────┼─────────────┤
│ │判 決│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 98年3月26日 │
│ │日 期│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069號 │97年度訴字第1069號 │ 98年度訴字第114號 │
│ ├───┼─────────────┼─────────────┼─────────────┤
│ │判決確│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 98年3月22日 │
│ │定日期│ │ │ │
├───┴───┼─────────────┼─────────────┼─────────────┤
│ 附 註│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