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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11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開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並已移付執行。
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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