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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竊盜等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722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722 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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