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685,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

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