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687,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

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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