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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5 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刑度均無逾1 年6 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茲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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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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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共同犯竊盜 │共同犯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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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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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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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6 日 │95年9 月6 日 │95年9 月10日 │95年9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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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 │96年度偵字第3191號 │96年度偵字第3191 號 │96年度偵字第31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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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
│ ├───┼───────────┼───────────┼───────────┼───────────┤
│ │日 期│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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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
│ ├───┼───────────┼───────────┼───────────┼───────────┤
│ │日 期│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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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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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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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五 │六 │七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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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共同犯竊盜 │竊盜 │竊盜 │共同犯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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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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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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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中某日 │95年10月25日 │95年11月8 日 │9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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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 │96年度偵字第3191號 │96年度偵字第3191號 │96年度偵字第3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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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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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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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97年度易字第365 號 │
│ ├───┼───────────┼───────────┼───────────┼───────────┤
│ │日 期│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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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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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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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編號一至編號八,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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