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訴,129,2009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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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前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 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被告3 人強盜手段兇殘,嚴重損及社會治安,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2 月6 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3 人後,認渠等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5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福 森
法 官 李 淑 惠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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