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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進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3 月6 日將其處分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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