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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3 月16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6 月15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8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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