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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8年6 月16日上午11時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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