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賠,8,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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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定書 98年度賠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
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押後,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4日裁定准予羈押(94年度聲羈字第178 號),嗣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強盜等罪嫌起訴,移審後復經本院羈押,至95年4 月6 日移送臺灣雲林看守所觀察、勒戒。

而該案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3 號判決聲請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聲請人共計受羈押166 日,因而請求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壹日支付賠償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之情形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

惟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係因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之情形者,不得請求賠償,同法第2條第2款、第3款。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聲請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羈押要件,於民國94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羈押(94年度聲羈字第178 號),本院訊問後,於翌日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聲請人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等罪嫌,以94年度偵字第4531、505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移審後,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且以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串證之虞,仍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羈押,至96年4 月20日予以具保停止羈押。

嗣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3 號審理後判決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據本院調閱全卷瞭解,固屬實情。

惟查:本件聲請人係受並非熟識之同案被告陳泰霖即綽號「家居」之人,於94年10月21日晚間,以行動電話指使調派5 輛拖曳車,於同年月23日凌晨1 時許,會同被告陳泰霖、劉哲瑋(綽號小黑)等多人另搭乘兩輛自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麥寮鄉新吉村20之87之1 號,建禾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建禾公司)替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塑公司)運送之塑膠射出粒子,卻不知債務人為何人,亦從未見過債權憑證,於深夜1 時40分許抵達現場後,由「家居」等乘坐白色自小客車之人,持槍將建禾公司守衛許玉龍強行押走,並用塑膠條綑綁手腳,棄置於濁水溪旁,嗣因被害人陳建帆報警處理,致強盜未得手。

綽號「小黑」之劉哲瑋見事跡敗露,迅以電話通知「已經出事趕快離開」,陳泰霖、劉哲瑋等人旋即逃逸,聲請人及拖曳車駕駛等多人,則當場被查獲(見編號30號警卷2 至6 頁、23至33頁、編號31號警卷2 至6頁),並有現場照片14張,附於編號30號警卷50至56頁可稽。

又於案發地點附近,綽號「小黑」之人「自行將車牌貼遮,並要求聲請人貼車牌」,業據同案被告詹竣傑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編號6 號偵查卷第39至41頁)而且「該批塑膠射出粒子價值1 千多萬元,聲請人已找好買主,要運往林口交貨,我們協議好,如果處理好分五份,我們分五分之一,拖曳車費用10萬元,另外再給甲○○一份。」

復據同案陳泰霖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同卷第43頁及第133 至135 頁)。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被羈押,實導因於聲請人所涉強盜等罪嫌,係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並且受同案被告指使負責調派5 輛拖曳車,復於事成之後允與分贓,並實際參與犯行,且當場被查獲,足證其涉案情節甚深。

雖嗣後以犯罪不能證明,獲判無罪,然其夥同同案被告押人討債,任由同夥將建禾公司守衛綁架後,棄置於濁水溪旁,核其行為明顯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

又縱如聲請人所言,係替人討債,然債務人何人,有無債權存在,並非不能瞭解,亦無困難,竟重大過失,毫無所悉,且其行為復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依首揭規定,自不得請求賠償,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冤獄賠償法第第12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狀。
書記官 李坤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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