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附民,19,200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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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丁○○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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