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附民,26,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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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及併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號、第1455號、第1457號;
受理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曾 鴻 文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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