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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2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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