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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涉犯竊盜之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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