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犯罪事實:
- 一、謝坤城(綽號「阿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 二、詎謝坤城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便自100年12月間某日
- 三、嗣經檢警對門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證據能力方面:
- 二、證明力部分:
-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刑法關於(共同)正犯、從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
- 二、部分被害人除被詐騙現金匯款外,另依詐騙集團之指示購買
- 三、核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就附表一編號1至所為;被告歐
- 四、被告三人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
- 五、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
- 六、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乃立法者在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時預定
- 七、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八、被告謝坤城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觀臺灣
- 九、爰審酌爾來詐騙新聞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一般善
- 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謝坤城、歐
-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及王淑芬
- 貳、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對被訴事實均為認罪之表
- 參、本院之判斷:
- 一、證據能力方面:
- 二、證明力方面:
- 肆、綜上各節,本院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為調查後,認檢
- 壹、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
-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 參、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
- 肆、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城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歐陽志忠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歐陽瓊如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53號、第2076號、第2412號、第2650號、第2879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坤城】共同犯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歐陽志忠】共同犯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歐陽瓊如】共同犯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王淑芬】無罪。
事實及理由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謝坤城(綽號「阿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517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7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謝坤城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便自100 年12月間某日起(12月18日以前),在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引介下,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人在大陸地區綽號「大胖」、「捲毛」之成年男子為首之詐騙集團,歐陽志忠(綽號「阿才」、「才哥」)、歐陽瓊如(即歐陽志忠之妹,綽號「阿如」)也先後加入其中,渠等便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12月18日起至101 年1 月3 日止,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之行為。
詐騙集團分工方式為:謝坤城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歐陽志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歐陽瓊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渠等利用網路通訊軟體,作為彼此聯絡之工具,待「大胖」、「捲毛」指示詐騙集團成員張金瑞(綽號「老鼠」、「鼠仔」)由檢察官另行通緝)負責收購人頭帳戶(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犯罪手法】欄位中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均為人頭帳戶,交付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人則均未起訴),並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給謝坤城測試是否堪用(俗稱「試車」),若可順利使用,再由身在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撥打電話向我國民眾施詐,待民眾受騙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後,「捲毛」再與謝坤城聯絡,由謝坤城於當日將之提領出來,扣除謝坤城所可取得詐騙款項百分之一或二之款項充作報酬後,前往嘉義市區某處交給歐陽志忠,由歐陽志忠自其中扣除百分之四之金額當作報酬後,於翌日將詐得剩餘款項匯入「大胖」、「捲毛」所指定之帳戶內,惟若歐陽志忠沒有空時,歐陽志忠會指示歐陽瓊如代為處理,亦即由歐陽瓊如與謝坤城聯絡,待與謝坤城相約在嘉義市東區某處取得領出之詐騙款項後,由歐陽瓊如依「大胖」、「捲毛」之指示將款項匯出,或由歐陽志忠直接將自謝坤城處取得之詐騙款項轉交歐陽瓊如匯出(不論係歐陽志忠自己前往匯款或由歐陽瓊如代為匯款,歐陽志忠均可由每筆匯款中取得百分之四之報酬),歐陽瓊如則從每日匯款中預先扣除新臺幣(下同)1,000 元當作報酬(具體犯罪事實例如【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手法】、【遭詐騙總金額】及【交匯款過程】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
三、嗣經檢警對門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並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謝坤城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 段3 號9 樓之2 居處與使用之車號7Q-1796 號自小客車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物;
至嘉義市○區○○○路72巷22號歐陽瓊如之住處進行搜索,扣得附表五編號5至所示之物,方循線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
本判決後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案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㈠第85頁、第141 頁反面、第190 頁反面;
本院卷㈢第6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說明,應認該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㈡關於被告謝坤城警詢筆錄部分(見他1182卷㈦第117 頁至第123 頁;
偵1953卷㈠第279 頁至第290 頁),對被告歐陽志忠而言,屬於傳聞證據,被告歐陽志忠及其辯護人均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㈠第190 頁),復查無其他符合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則該份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歐陽志忠本案犯罪之依據,但對被告謝坤城本人及被告歐陽瓊如部分來說,仍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下述引用被告謝坤城警詢筆錄部分,也僅作為認定被告謝坤城本人及被告歐陽瓊如犯罪之依據,應先敘明。
㈢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686 卷第15頁至第46頁、第106 頁至第118 頁、第155 頁至第210 頁、第223 頁至第231 頁),均係警方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而取得,此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字第642 號、第670 號通訊監察書在卷可參(見警聲搜270 卷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第34頁至第34頁反面),復經合法調查程序,被告三人與渠等之辯護人對於上開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也不爭執,是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均可作為認定被告三人本案犯罪之證據。
二、證明力部分:㈠上開犯罪事實(除下述㈣、㈤外),業據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他1182卷㈦第117 頁至第123 頁、第225 頁至第229 頁反面;
偵1953卷㈠第239 頁至第241 頁反面、第279 頁至第290頁;
偵緝123 卷第30頁至第36頁、第72頁至第76頁反面;
聲羈53卷第9 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9頁;
本院卷㈠第24頁至第31頁、第79頁至第85頁反面、第137 頁至第142 頁、第186 頁至第191 頁;
本院卷㈢第6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恩賜、吳瀅綺、王正中、韓永濼、林曉彤、林瑞芳、朱庭緒、黃貞瑛、黃乙真、黃家俊、吳政陽、徐鈺涵、李建宗、黃美花、吳亞珍、曾惠玲、邱智淵、徐肇鴻、劉芸汝、吳奕璠、邱新嵐、王麗雯、張雅惠、蔡維心、曾靖淇、張瑋珉、彭宗意、吳嘉君、成家玉、林鄭月霞、王柏皓、張庭維、祝念邦、徐博彥、呂佳蓉、施淳涵、蕭惠綺、蕭雅鈴、鄭智庭、巫庭芳、陳湘怡、楊耀鈞、林盈孜、張嘉育、黃國瑋、黎○伶、王治安、范崧銨、劉均翊、吳玉文、許維志、李瑋婷、王淑珮、張天佑、陳少爵、施淑柔、黃柄棋、陳欣薇、何金水、陳桂子、陳秀珍、陳薇柔、黃信達、黃慧娟、陳鈺文、黃淑儀、劉伯亮、林鈺珊、林時妤、吳品蓁、陳微倖、李恆全、林書羽、鄭素珍、馬倍嫻、陳則皓、蔡豐吉、李烱介、林家欣、賴彩梅、胡婉菁、陳妍玲、黃鈺雯、李雅君、鄒曜陽、陳彥竹、賴淑英於警詢中之指證情節相符(見警686 卷第841 頁至第843 頁、他1182卷㈠第90頁至第91頁、第127 頁至第128 頁、第189 頁至第192 頁、第209 頁至第210 頁、第220 頁至第221 頁;
他1182卷㈡第2 頁至第5 頁、第8 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120頁至第121 頁、第144 頁至第145 頁、第178 頁至第179 頁、第188 頁至第190 頁、第201 頁第202 頁、第245 頁至第247 頁、第254 頁至第256 頁、第264 頁至第265 頁、第278 頁至第279 頁、第286 頁至第286 頁反面;
他1182卷㈢第8 頁至第13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06頁至第107 頁、第150 頁至第152 頁、第161 頁至第163 頁、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第208 頁至第208 頁反面、第21 7頁至第218 頁、第262 頁至第264 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第278 頁至第279 頁、第291 頁至第292 頁;
他1182卷㈣第12頁至第13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37頁至第39、第47頁至第47頁反面、第55頁至第57頁、第98頁至第99頁反面、第108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1 頁、第161 頁至第163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184 頁反面、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26 頁至第228 頁、第236 頁至第237 頁、第256 頁至第257 頁、第263 頁至第264 頁、第299 頁至第299 頁反面;
他1182卷㈤第2 頁至第3 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43頁至第43頁反面、第52頁至第53頁、第63頁至第63頁反面、第73頁至第73頁反面、第83頁至第84頁、第94頁至第94頁反面、第109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7 頁至第117 頁反面、第124 頁至第125 頁反面、第134 頁至第134 頁反面、第141 頁至第141 頁反面、第156 頁至第157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90 頁至第190 頁反面、第220 頁至第221 頁反面、第228 頁至第229 頁;
本院卷㈠第212 頁至第214 頁、第217 頁至第217 頁反面、第221 頁至第223 頁),復經證人【即交付帳戶之人】郭雪梅、鄧萬億、林沛瑜、林宜美、黃雅雯、吳明智、王晴、鄭如芳、古皓予於警詢中供述明白(見警686 卷第466 頁至第46 8頁反面、第504 頁至第50 6頁、第536 頁至第539 頁反面、第597 頁至第560 頁【卷宗編頁順序有錯】、第625 頁至第628頁、第713 頁至第723 頁、第788 頁至第790 頁、第856 頁至第858 頁),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雲林縣崙背郵局提款翻拍照片10張、跟監蒐證照片12張;
郭雪梅、鄧萬億、林沛諭、林宜美、黃雅雯、吳明智、王晴、鄭如芳、古皓予、黃立奇、黃玉婷、蘇育明、蘇家德、蘇經博、吳佩芬、劉芷千、劉品茂、劉信佑、吳沛紋、郭燿愷、余宗昌、羅茹婷、褚紋杏、盧剛祖、盧彥瑋、高嘉宏、賴鴻昇、張勤治、江品儒、曾騰毅、許書涵、曾俊又、蔡維橏、華家誠、徐熙梅、李家麟、沈思翰、洪國壬和簡雅惠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
黃恩賜、吳瀅綺、王正中、韓永濼、林曉彤、林瑞芳、朱庭緒、黃貞瑛、黃乙真、黃家俊、吳政陽、徐鈺涵、李建宗、黃美花、吳亞珍、曾惠玲、邱智淵、徐肇鴻、劉芸汝、吳奕璠、邱新嵐、王麗雯、張雅惠、蔡維心、曾靖淇、張瑋珉、彭宗意、吳嘉君、成家玉、林鄭月霞、王柏皓、張庭維、祝念邦、徐博彥、呂佳蓉、施淳涵、蕭惠綺、蕭雅玲、鄭智庭、巫庭芳、陳湘怡、楊耀鈞、林盈孜、張嘉育、黃國瑋、黎○伶、王治安、范崧銨、劉均翊、吳玉文、許維志、李瑋婷、王淑珮、張天佑、陳少爵、施淑柔、黃柄棋、陳欣薇、何金水、陳桂子、陳秀珍、陳薇柔、黃信達、黃慧娟、陳鈺文、黃淑儀、劉伯亮、林鈺珊、林時妤、吳品蓁、陳微倖、李恆全、林書羽、鄭素珍、馬倍嫻、陳則皓、蔡豐吉、李烱介、林家欣、賴彩梅、胡婉菁、陳妍玲、黃鈺雯、李雅君、鄒曜陽、陳彥竹、賴淑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紀錄或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在卷可參(見警686卷第15頁至第46頁、第106 頁至第122 頁、第155 頁至第210 頁、第223 頁至第231 頁、第234 頁至第238 頁、第242頁、第277 頁、第49 2頁至第494 頁、第530 頁至第535 頁、第567 頁至第569 頁、第840 頁、第845 頁至第847 頁、第865 頁至第869 頁;
他1182卷㈠第1 頁、第7 頁至第17頁、第73頁至第78頁、第81頁、第89頁、第92頁至第93頁、第126 頁至第126 頁反面、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56 頁至第160 頁、第182 頁至第188 頁、第193 頁至第194 頁、第199 頁至第200 頁、第208 頁、第211 頁、第251 頁至第255 頁、第285 頁、第288 頁;
他1182卷㈡第7 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22頁至第23頁反面、第43頁至第47頁反面、第50頁至第51頁、第78頁至第80頁、第84頁至第90頁、第92頁至第93頁、第111 頁至第119 頁反面、第122 頁、第143 頁至第143 頁反面、第146 頁、第172 頁至第177 頁反面、第180 頁、第187 頁至第187 頁反面、第191 頁、第193 頁至第200 頁反面、第203 頁、第244 頁至第244 頁反面、第248 頁、第253 頁至第253 頁反面、第263頁至第263 頁反面、第266 頁至第267 頁、第277 頁至第277 頁反面、第280 頁、第285 頁至第285 頁反面、第287 頁;
他1182卷㈢第7 頁、第18頁、第21頁、第23頁至第26頁反面、第30頁至第31頁、第37頁至第37頁反面、第41頁、第47頁至第47頁反面、第50頁、第52頁至第55頁、第63頁至第72頁、第89頁至第89頁反面、第105 頁至第105 頁反面、第108 頁、第121 頁、第12 8頁至第129 頁、第132 頁至第134頁、第146 頁至第149 頁反面、第153 頁至第155 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64 頁、第177 頁至第180 頁反面、第181 頁至第181 頁反面、第184 頁、第189 頁至第189 頁反面、第207 頁至第207 頁反面、第209 頁至第209 頁反面、第216 頁至第216 頁反面、第219 頁、第224 頁至第228 頁、第232 頁至第234 頁、第255 頁至第255 頁反面、第261頁至第261 頁反面、第265 頁、第269 頁至第272 頁、第277 頁、第282 頁至第290 頁、第293 頁;
他1182卷㈣第11頁、第14頁、第16頁至第21頁、第25頁、第34頁至第36頁反面、第40頁、第46頁至第46頁反面、第50頁至第54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97頁至第97頁反面、第100 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07 頁反面、第116 頁、第120 頁至第121 頁、第123 頁至第128 頁、第132 頁、第140 頁、第143 頁、第160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第171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第183 頁至第183 頁反面、第185 頁、第187 頁至第190 頁、第217 頁至第217 頁反面、第221 頁至第225 頁反面、第229 頁、第235頁至第235 頁反面、第238 頁、第249 頁至第253 頁、第257 頁、第259 頁至第262 頁反面、第267 頁至第268 頁、第273 頁至第276 頁反面、第279 頁至第280 頁、第290 頁至第292 頁反面、第294 頁、第298 頁至第298 頁反面;
他1182卷㈤第1 頁至第1 頁反面、第4 頁、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第17頁、第28頁至第28頁反面、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第34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51頁反面、第62頁至第62頁反面、第66頁第72頁反面、第82頁至第82頁反面、第93頁至第93頁反面、第95頁、第108 頁至第108 頁反面、第116 頁至第116 頁反面、第118 頁、第123 頁至第123 頁反面、第126頁、第133 頁至第133 頁反面、第137 頁至第140 頁反面、第155 頁至第155 頁反面、第158 頁至第158 頁反面、第160 頁至第164 頁、第166 頁、第172 頁、第174 頁反面、第185 頁至第189 頁反面、第191 頁、第203 頁至第206 頁、第216 頁至第216 頁反面、第218 頁、第219 頁至第219 頁反面、第222 頁、第227 頁、第230 頁至第230 頁反面;
本院卷㈠第211 頁、第220 頁至第220 頁反面、第224 頁至第228 頁)。
此外另有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
㈡起訴檢察官認被告歐陽瓊如自被告謝坤城處取得各次詐騙款項後,將該款項依指示匯出至指定帳戶,而參與「每次」詐騙被害人之行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係記載簡略,即由歐陽瓊如或王淑芬《無證據證明王淑芬涉案,詳無罪部分之論述》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但查,被告歐陽瓊如係參與後續匯款事宜而以共犯論,本案又係以「一罪一罰」(每位被害人論以一罪,詳後述)之方式論處,則關於被告歐陽瓊如究係參與詐騙哪位被害人之行為,涉及罪數之判斷,自應明白認定。
查被告歐陽瓊如於警詢中固為概括認罪之表示(見偵1953卷㈠第259 頁至第268 頁反面),但被告歐陽瓊如在本院審理中供稱:「(問:王淑芬到底是《參與》哪幾天?)我沒辦法確認(見本院卷㈠第84頁)」;
被告王淑芬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印象中是去匯款6 、7 次,起訴書哪一次我有參與我不記得了(見本院卷㈢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
被告歐陽志忠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謝坤城是把錢交給我或歐陽瓊如去轉帳,我不記得起訴書上所記載哪一次是我去匯款的,是我去匯款的次數比較多(見本院卷㈠第188 頁至第188 頁反面);
被告謝坤城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大部分的錢我是交給歐陽志忠(見本院卷㈠第27頁反面)。
經本院於審判中提示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予被告歐陽瓊如逐一閱覽回想後,被告歐陽瓊如坦承曾於100 年12月19日、【21日】、22日、26日、29日依指示將被告謝坤城所提領之款項匯出,另被告歐陽志忠也坦承其餘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害人部分係由其匯款(見本院卷㈢第132 頁至第134 頁),佐以被告歐陽瓊如於警詢中供稱:謝坤城於當日領款晚上會跟我聯絡,約定地點交款後,隔天(即領款之翌日)中午「大胖」會告訴我匯款銀行及帳號,我就前去匯款等語(見偵1953卷㈠第261 頁),另前述被害人均係匯款當日旋遭提領一空等情,依上相互勾稽,被告歐陽瓊如所參與匯款之部分,應係100 年12月18日、21日、25日、28日詐騙附表一編號1、3至6、、至、、至、所示被害人之犯行(100 年12月20日之詐欺犯行未據起訴,附表一編號、部分之實際入帳日為100 年12月29日,也與被告歐陽瓊如無涉),其餘被害人遭詐騙之部分,應係被告歐陽志忠負責將所詐款項匯出,當可認定之。
㈢起訴檢察官又認本案分工及贓款之分配,係由被告歐陽志忠統籌為之,無非以被告謝坤城之警詢筆錄為主要論據(見他1182卷㈦第117 頁至第123 頁),但該份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歐陽志忠犯罪之證據,已如前述。
且被告謝坤城係從張金瑞處取得提款卡,復接受「大胖」、「捲毛」之指示前去領出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扣除自身報酬後才交給被告歐陽志忠或歐陽瓊如,已經起訴書認定明確,復查無證據可認被告謝坤城、張金瑞之內部分工及報酬之分派係由被告歐陽志忠決定,則關於起訴檢察官此部分之判斷,應係缺乏實據,又自相矛盾,而不可採信,併此陳明。
㈣被告歐陽瓊如否認其有因本案匯款而收取每日1,000 元之報酬,辯稱:我沒有分得什麼好處,我需要錢跟歐陽志忠講,他就會拿錢給我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5頁;
本院卷㈢第134頁反面)。
但查,被告歐陽瓊如於警詢時供稱:我每日薪資是3,000 元,自100 年12月初「受僱」擔任會計(見他1182卷㈦第226 頁),進一步於偵訊時供稱:我一開始(指100年12月至101 年2 月)去匯款是一天得到1,000 元,後來3月(指101 年3 月)的時候是一天3,000 元(見偵1953卷㈡第19頁)等語甚詳,若非屬實,被告歐陽瓊如應無為上述清楚供述之理。
況且,被告歐陽瓊如參與本案犯罪,有刑事責任,若非有利可圖,當無甘冒刑事訴追處罰風險而為上開犯行之可能。
又查,被告歐陽瓊如遭警方查扣之隨身碟(如附表六編號所示)係在101 年3 、4 月間所購入,已據被告歐陽瓊如於審判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35 頁),而檢察官當時提示隨身碟列印之內容訊問被告歐陽瓊如,被告歐陽瓊如也供稱:隨身碟內記載「薪」的意思就是我「每天」扣3,000 元的錢,晚上《謝坤城》交的錢我就扣3,000 元起來(見他1182卷㈦第279 頁),從而被告歐陽瓊如於本案被訴期間(100 年12月至101 年1 月),其所參與之匯款部分,應確實有領得每日1,000 元之報酬無誤。
從而被告歐陽瓊如翻異前詞,難以採信。
另被告歐陽志忠供稱:因為歐陽瓊如幫我帶小孩,所以我拿一些《錢》給她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0頁、第189 頁),為袒護之詞,也非可取。
㈤被告歐陽瓊如另辯以:我不清楚匯款之金錢來源為何,我有懷疑過,但歐陽志忠不告訴我,我以為是職棒簽賭的錢,是到警察局去的時候,警察說明我才知道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
但查,被告歐陽瓊如有領取固定詐騙集團之薪資,已經認定在前,且被告歐陽瓊如為智識程度正常之人,所經手之款項數額、匯款次數也不少,另觀之被告歐陽瓊如與被告謝坤城等人對話之內容(見警686 卷第106 頁至第118 頁),通話內容多半簡短,由其語意脈絡實不難查知被告歐陽瓊如對其工作內容應屬了然於胸,絲毫沒有任何困惑,若非對彼此之工作內容知之甚詳,斷無可能如此。
又查本案詐騙集團分工縝密,被告歐陽志忠與歐陽瓊如為親手足,被告歐陽志忠又要被告歐陽瓊如經手大筆款項,衡諸常理,被告歐陽志忠實難以相瞞,甚至會主動告知從事之工作,以免犯行曝光,則被告歐陽瓊如自100 年12月18日起,便已知本詐騙集團之犯案內容而決意加入其中,應係符合經驗法則之判斷。
從而被告歐陽瓊如前開辯解,避重就輕,本院不採。
㈥綜上足認被告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刑法關於(共同)正犯、從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
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共同)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幫助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謝坤城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係實施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被告歐陽瓊如或歐陽志忠將被告謝坤城所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匯出,係實施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惟被告三人均有領取報酬,均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之,參前最高法院判例,就渠等各自參與之犯行,均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非從犯。
又不論係被告歐陽志忠將款項交由被告歐陽瓊如轉出,抑或係被告謝坤城將款項交由被告歐陽瓊如轉出,被告歐陽志忠均可從中獲得百分之四報酬,已經敘明如上,故被告歐陽志忠就被告歐陽瓊如匯款部分,難以解免正犯之責,但被告歐陽瓊如就未經手之部分,則無刑事責任。
二、部分被害人除被詐騙現金匯款外,另依詐騙集團之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且將遊戲點數卡之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成員,由詐騙集團成員順利取得遊戲點數使用,茲因遊戲點數並非有形之物,且與實體金錢並不相當,但係作為線上遊戲之對價或可兌換遊戲寶物之用,仍具有一定財產上之價值,屬於「利益」無誤。
三、核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就附表一編號1至所為;被告歐陽瓊如就附表一編號1、3至6、、至、、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就附表一編號、、、、、、、至、至之所為;
被告歐陽瓊如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為,同時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四、被告三人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金錢及遊戲點數之行為,及對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之詐騙行為,時地密接,手法相同,應係各自出於同一詐欺犯意所為,應各別成立接續犯(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雖未參與詐騙遊戲點數之行為,但此部分與詐騙金錢之部分係接續犯之同一犯行,故被告三人仍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共犯責任)。
是本案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對上開被害人犯罪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分別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修正後之刑法第35條第3項已將「犯罪情節之輕重」排除作為認定主刑輕重之標準,本院認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係以詐騙金錢為主要目的,自依想像競合之例論以詐欺取財罪較為妥適)。
六、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乃立法者在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時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乃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論以一罪而言。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從文義上觀察,尚難憑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詐欺行為,且94年2 月2 日修正刪除(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前之刑法第340條規定:「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
就具集合犯性質之常業犯設有獨立處罰之規定,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行為本質上即難認屬集合犯,即非具有反覆、延續特質之犯罪,否則常業詐欺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其理至明。
本院認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不同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犯罪時間、地點均可區分,且係基於各別犯意,各行為在刑法上應獨立評價,而應以被害人之個數為其罪數,此不因各被害人所匯入特定帳戶之詐騙款項係分次匯入後由被告謝坤城一次或多次提領,抑或由被告歐陽志忠、歐陽瓊如一次或多次轉出而有別。
故被告謝坤城所犯詐欺取財罪共87罪(附表一編號1至);
被告歐陽志忠所犯詐欺取財罪共87罪(附表一編號1至);
被告歐陽瓊如所犯詐欺取財罪共29罪(附表一編號1、3至6、、至、、至、),均應數罪併罰之。
被告歐陽瓊如之辯護人辯稱本案應以集合犯論處云云,不免誤會。
七、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現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無須新舊法比較)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
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詐時,雖無法確知被害人之實際年齡,但被詐騙之被害人確實有可能未滿18歲,此為周知之事,詐騙集團預見可能如此,仍決意為之而不違反其本意,主觀上自有對未滿18歲之人施用詐術之不確定故意。
經查,本案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均為成年人,被害人黎○伶(附表一編號)為85年7 月生(年籍詳卷,見他1182卷㈤第15頁),行為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對之故意犯詐欺取財罪,應適用前述規定成立新罪名,並加重刑責。
起訴書就此加重事由疏未記載,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論處。
八、被告謝坤城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前述故意對少年犯罪規定乃刑法分則加重,累犯加重乃刑法總則之加重,兩者性質不同,應無遞加重適用)。
九、爰審酌爾來詐騙新聞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一般善良民眾均深惡痛絕,詐騙集團之行為也影響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被告三人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潤,加入詐騙集團共同詐騙他人財物,且本案被害人多達數十人,可認被告三人犯行惡性重大,但本院念及被告三人犯後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三人並非主謀,惟若被告三人能拒絕金錢誘惑而拒絕加入詐騙集團,大陸地區之「大胖」、「捲毛」也無法如此猖狂地為本案犯行,並隱身幕後,被告三人之行為分擔對本案詐欺犯罪之實行有關鍵之影響,再本案被害人不乏低收入戶或靠退休金過活之人士,被告三人之行為實不能輕縱,兼衡被告謝坤城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
被告歐陽志忠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
被告歐陽瓊如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暨被告歐陽志忠所得報酬較豐,被告謝坤城次之,被告歐陽瓊如較少,又考量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多寡,被告三人參與犯罪之程度不同,另被告歐陽瓊如並無犯罪之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歐陽瓊如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謝坤城、歐陽瓊如供認在卷(見他1182卷㈦第117 頁反面;
本院卷㈠第81頁至第84頁、第139 頁至第141 頁;
本院卷㈢第134 頁至第135 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所犯罪行項下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指被訴期間之詐欺行為)有直接相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被告歐陽瓊如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將扣案之現金32萬300 元(附表六編號)分予本案被害人充作補償並減輕被告刑責,但此無法令依據,且該筆款項可能為其他被害人(即未被起訴之部分)遭詐騙之款項(被告歐陽瓊如供稱係被告謝坤城於前一日交付之現金,見本院卷㈢第134 頁至第134 頁反面),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及王淑芬等人所組成上開詐騙集團,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2月15日,推由身在大陸地區之某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陳靖怡聯絡,以陳靖怡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為由,要求陳靖怡至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使陳靖怡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高雄市鳳山區某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29,980元、3,030 元至莊良旗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號國泰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內,再由謝坤城向張金瑞聯絡後,相約拿取莊良旗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復依「大胖」、「捲毛」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金額後,與被告歐陽志忠或歐陽瓊如聯絡,將提領款項交付歐陽瓊如,歐陽瓊如隨即依照「大胖」、「捲毛」之指示,最後由歐陽瓊如或王淑芬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又被告歐陽瓊如也以同前模式,參與詐騙附表一編號2、7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行為。
被告王淑芬亦以上開模式,參與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行為。
因認被告四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貳、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對被訴事實均為認罪之表示。
被告王淑芬固坦承曾幫忙歐陽瓊如匯款6 、7 次,然堅決否認犯罪,辯稱:伊不記得起訴書中所寫的哪一次是伊去匯款的,伊也不知道這些款項是詐騙所得等語。
被告王淑芬之辯護人則辯以:被告王淑芬與歐陽瓊如是朋友關係,被告王淑芬只是單純幫忙一下,確實不瞭解經手的款項乃詐騙所得,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王淑芬究竟係參與哪一次詐欺行為等語。
參、本院之判斷:
一、證據能力方面: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前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無罪段落中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及是否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均無論究之必要。
二、證明力方面:㈠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被訴共同詐騙陳靖怡之部分: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檢察官認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歐陽瓊如涉有上開詐欺犯嫌,主要以被告三人之自白、陳靖怡之指證與陳靖怡之匯款交易明細紀錄為論據。
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對此部分固均自白犯罪,惟查,被告謝坤城於警詢、偵查或本院訊問時均供稱係在100 年12月間加入詐騙集團(見他1182卷㈦第118 頁;
偵1953卷㈡第10頁;
本院卷㈠第27頁);
被告歐陽志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係在100 年10月至11月間加入(見偵緝123 卷第31頁、第73頁);
被告歐陽瓊如於警詢中供稱係自100 年12月初受僱擔任會計(見他1182卷㈦第226 頁),於本院訊問時則改稱是在100 年12月底加入(見本院卷㈠第24頁反面),則本案詐騙集團應係在100 年間才成立,殆無疑義。
但據陳靖怡之指述(見他1182卷㈠第286 頁至第287 頁)及陳靖怡所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見他1182卷㈠第285 頁、第288 頁),陳靖怡係在「99年12月15日」遭到他人詐騙匯款。
是陳靖怡被騙當時,本案詐騙集團尚未成立甚明,則陳靖怡遭他人所騙,無證據可證與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或歐陽瓊如有關,檢察官不察,誤將陳靖怡被騙時間記載為「100 年12月15日」(見起訴書附表編號1),並進一步認定陳靖怡也係本案被害人,參前說明,顯有誤會,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縱使自白此部分犯罪,也不能排除係概括認罪之表示,參前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不能相互補強而作為認定渠等犯罪之依據。
㈡被告歐陽瓊如被訴共同詐騙其他被害人及被告王淑芬被訴共同參與本案之部分: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又刑法已修正廢止連續犯,改為一行為一罪之處遇,檢察官自須就各個獨立評價之行為,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各行為均為有罪之證據,如仍故步自封、沿襲舊制,籠統以本質上祇能證明片段行為之證據資料,欲作為證明全部各行為之依據,應認並未善盡舉證責任,其中證據不夠明確、犯罪嫌疑猶存合理懷疑之部分,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歐陽瓊如固坦承曾幫被告歐陽志忠為本案匯款行為,但其僅於於100 年12月19日、21日、22日、26日、29日依指示將被告謝坤城所提領之款項匯出,其餘日期均係被告歐陽志忠自被告謝坤城處取得詐騙款項後,依指示匯出,故被告歐陽瓊如所參與之部分,應係100 年12月18日、21日、25日、28日詐騙附表一編號1、3至6、、至、、至、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其餘附表一編號2、7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之匯款,當係被告歐陽志忠將之匯出。
上開各情,已經本院詳敘如上(參有罪部分貳、二、㈡之論述)。
是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歐陽瓊如有共同參與詐騙附表一編號2、7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之行為,也缺乏證據認定被告王淑芬究係參與本案被訴部分「何次」犯行。
檢察官未能就本案各次詐欺犯行之參與者逐一詳實認定,便籠統、含糊起訴,又未提出具體之證明方法,顯有不當。
復由卷證資料顯示,本案詐騙集團一直到101 年4 月被查獲為止,似陸續從事詐騙行為而沒有間斷,但檢察官僅就「100 年12月至101年1 月」之詐欺犯行提起公訴,則就被告王淑芬在被訴期間是否有具體參與之犯罪事實,更應為實質舉證,調查明白。
被告王淑芬雖於警詢中供稱:我曾經幫忙匯款6 、7 次(見他1182卷㈦第67頁),但警方所提示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均係101 年2 、3 月間之通話(見他1182卷㈦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
偵1953卷㈡第1 頁反面),則被告王淑芬所供有曾經幫忙匯款之行為,是否當然在本案起訴期間內?抑或係在未被起訴之期間內?顯非無疑。
檢察官不察,逕將被告王淑芬不利己之供述引用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不免有張冠李戴之嫌,證明力不高。
檢察官既尚無法就被告王淑芬參與何次犯行提出證據證明之,被告王淑芬辯稱其無主觀犯意云云是否為真?本院即無進一步調查之必要。
肆、綜上各節,本院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為調查後,認檢察官起訴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其餘涉案部分,以及被告王淑芬共同詐欺部分,尚屬犯罪不能證明,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被告王淑芬辯稱未參與犯罪等語,當非毫無憑據。
又被告謝坤城、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屬於數罪併罰之關係,故就被告四人此被訴部分,均依法為無罪之判決。
丙、應適用之法律:
壹、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參、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肆、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具體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 │ 犯罪手法 │遭詐騙總│ 交匯款過程 │
│ │ │ │ │金額(新│ │
│ │ │ │ │臺幣) │ │
├──┼───┼─────┼─────────────────┼────┼────────────┤
│ 1 │黃恩賜│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18日以黃恩│32,97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18日 │賜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雲林縣斗六市某自│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4,852元、8,123 │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元至黃雅雯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 │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2 │吳瀅綺│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19日以吳瀅│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19日 │綺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2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雙十路二段47號7-11超商內之自動櫃員│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機,匯款29,989元至蘇家德之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進化路郵局帳戶內。 │ │ │
├──┼───┼─────┼─────────────────┼────┼────────────┤
│ 3 │王正中│100 年12月│王正中於100 年12月21日接獲佯稱其女│100,0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1日 │兒王世貞之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表示│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因需錢孔急向王正中借款100,000 元周│ │,復依「大胖」、「捲毛」│
│ │ │ │轉,使王正中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4時│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許,前往臺北市○○區○○路139-1 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陽明山郵局,匯款100,000 元至吳佩芬│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之000-00000000000008中華郵政股份有│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限公司鶯歌永昌郵局帳戶內。 │ │帳戶。 │
├──┼───┼─────┼─────────────────┼────┼────────────┤
│ 4 │韓永濼│100 年12月│韓永濼於100 年12月21日接獲佯稱其房│180,0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起訴│21日 │東翁燕燕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韓永│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書誤載│ │濼表示因需錢孔急向韓永濼借錢周轉,│ │,復依「大胖」、「捲毛」│
│ │為韓永│ │使韓永濼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許前│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樂) │ │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70 巷9 │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號郵局臨櫃匯款100,000 元至賴鴻昇之│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 0-00000000000兆豐國際業銀行潭子│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分行帳戶內,後於15時許前往臺北市大│ │帳戶。 │
│ │ │ │安區○○○路○段233 號兆豐銀行臨櫃│ │ │
│ │ │ │匯款80,000 元至吳佩芬之000-0000000│ │ │
│ │ │ │4020兆豐國際業銀行蘭雅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
│ 5 │林曉彤│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1日以林曉│12,34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1日 │彤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高雄市○○區○○路110 號京城郵局之│ │金額12,345元後,將款項交│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2,345元至吳佩芬之│ │付與歐陽志忠或歐陽瓊如。│
│ │ │ │000-00000004020 兆豐國際業銀行蘭雅│ │於隔日,由歐陽瓊如將款項│
│ │ │ │分行帳戶內。 │ │匯至指定帳戶。 │
├──┼───┼─────┼─────────────────┼────┼────────────┤
│ 6 │林瑞芳│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1日以林瑞│949,978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1日、22日│芳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將㈠所有永豐銀行內之│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29989 元轉匯至000-00000000000009帳│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號內。㈡從合作金庫將29,989元轉匯去│ │志忠及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0-00000000000009帳號內。㈢使用無│ │由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將款│
│ │ │ │摺存款方式將10萬元轉匯至000-000000│ │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0000000 帳號內。㈣使用無摺存款方式│ │ │
│ │ │ │將10萬元轉匯至0000-00000000000023 │ │ │
│ │ │ │帳號內。㈤於合作金庫使用存款方式將│ │ │
│ │ │ │10萬元轉匯至000-0000000000000 帳號│ │ │
│ │ │ │內,㈥以跨行匯款方式將12萬元轉匯至│ │ │
│ │ │ │兆豐銀行北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 │ │ │
│ │ │ │帳號。㈦使用存款方式將10萬元轉匯至│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 │ │
│ │ │ │號內。㈧使用存款方式將10萬元轉匯至│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 │ │
│ │ │ │號內。㈨使用跨行方式由國泰世華銀行│ │ │
│ │ │ │轉匯5 萬元至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00帳號。㈩使用存款方式│ │ │
│ │ │ │將10萬元轉匯彰化銀行竹北分行009-59│ │ │
│ │ │ │000000000000帳號內。以跨行匯款方│ │ │
│ │ │ │式由彰化銀行將12萬元轉匯至中國信託│ │ │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00帳號內。 │ │ │
├──┼───┼─────┼─────────────────┼────┼────────────┤
│ 7 │朱庭緒│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朱庭│29,99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緒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北市○○區○○路一段88號聯邦銀行│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98元至808-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8 │黃貞瑛│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黃貞│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瑛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某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9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至高嘉宏之000-00000000000003中華郵│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9 │黃乙真│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黃乙│42,983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真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北市○○區○○街7-11超商新大直門│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市內之中信銀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3元│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至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大肚分│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行帳戶內。並另提領13,000元,轉入同│ │ │
│ │ │ │學帳戶後,再轉入000-00000000000000│ │ │
│ │ │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內。 │ │ │
├──┼───┼─────┼─────────────────┼────┼────────────┤
│ │黃家俊│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黃家│59,96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俊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許前往豐│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原區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分別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款29,984元至000-0000000000000 玉山│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內、匯款29,984元至│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高嘉宏之000-0000000000000463中華郵│ │ │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帳戶內。 │ │ │
├──┼───┼─────┼─────────────────┼────┼────────────┤
│ │吳政陽│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吳政│12,41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陽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高雄市○○區○○路236 號的文山郵局│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2,410元至808-08│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 玉山銀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徐鈺涵│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徐鈺│29,99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涵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南市○○路433 號東城郵局之自動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員機,匯款29,998元至000-000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371 玉山銀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李建宗│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李建│129,989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宗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中壢市○○路○段24號普仁郵局之自動│ │金額元後,將款項交付與歐│
│ │ │ │櫃員機,匯款29,989元至郭雪梅之006-│ │陽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
│ │ │ │0000000000000 合作庫銀行南高雄分行│ │忠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帳戶內。之後又提領10萬元存入指定之│ │ │
│ │ │ │000-00000000000006臺新銀行帳戶內。│ │ │
├──┼───┼─────┼─────────────────┼────┼────────────┤
│ │黃美花│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以黃美│10,0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花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6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新北市○○區○○路151 號臺北大學內│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匯款10,000元│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至江品儒之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行中壢分行帳戶內。 │ │ │
├──┼───┼─────┼─────────────────┼────┼────────────┤
│ │吳亞珍│100 年12月│吳亞珍於露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手機(│6,000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 │公開交易有結標)後,於100 年12月22│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日日下午16時許前往新北市新店區中正│ │,復依「大胖」、「捲毛」│
│ │ │ │路696 號7-11便利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動櫃員機,匯款6,000 元至江品儒之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0- 000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帳戶內。惟匯款後賣家拍賣帳號已停權│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且商品下架,賣家無法聯絡,迄今未收│ │ │
│ │ │ │到商品,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 │ │
├──┼───┼─────┼─────────────────┼────┼────────────┤
│ │林洪妤│100 年12月│曾惠玲之婆婆林洪好接佯稱其親友桂蘭│150,0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起訴│22日 │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林洪好借款15│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書誤載│(起訴書誤│萬元,使林洪好陷於錯誤,因不識字而│ │,復依「大胖」、「捲毛」│
│ │為曾惠│載為12月24│請曾惠玲代為接電話及記下對方要匯款│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鈴) │日) │之銀行帳戶,並請曾惠玲於22日下午13│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時許至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臨櫃匯款│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15萬元至劉芷千000-000000000000臺灣│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銀行健行分行帳戶內。 │ │ │
├──┼───┼─────┼─────────────────┼────┼────────────┤
│ │邱智淵│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2日許以邱│495,902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2日、23日│智淵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至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 │,復依「大胖」、「捲毛」│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市信義區中│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坡南路的全家超商協和店內之自動櫃員│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機,分別於100 年12月22日、23日以渣│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打銀行帳戶匯入29,983元至指定之國泰│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536│ │ │
│ │ │ │ ) ;以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4388)匯入16,123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 │
│ │ │ │000-0000000000000079);匯入對方合│ │ │
│ │ │ │庫商銀帳戶(006-0000000000000000)│ │ │
│ │ │ │39,983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29,983元、中國信託帳戶│ │ │
│ │ │ │(000-0000000000000746)49,983元、│ │ │
│ │ │ │兆豐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711│ │ │
│ │ │ │)49,983元、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49,983元、中國信託帳│ │ │
│ │ │ │戶(000-0000000000000746)39,983元│ │ │
│ │ │ │、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7│ │ │
│ │ │ │46)29,983元、兆豐商銀帳戶(017-00│ │ │
│ │ │ │00000000000000)29,983元;以匯豐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4388)分別匯入│ │ │
│ │ │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711│ │ │
│ │ │ │)39,983元、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49,983元、合庫商銀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9,983 元│ │ │
│ │ │ │,;以花旗帳號(000-0000000000)匯│ │ │
│ │ │ │入對方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4│ │ │
│ │ │ │60 )29,983元。 │ │ │
├──┼───┼─────┼─────────────────┼────┼────────────┤
│ │徐肇鴻│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徐肇│29,98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鴻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忠誠路2 段247 號國泰世華之自動櫃員│ │金額29,985元後,將款項交│
│ │ │ │機,匯款29,985元至蘇育明之000-0000│ │付與歐陽志忠。於隔日,由│
│ │ │ │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北分行帳│ │歐陽志忠將款項匯至指定帳│
│ │ │ │戶內。 │ │戶。 │
├──┼───┼─────┼─────────────────┼────┼────────────┤
│ │劉芸汝│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劉芸│46,193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汝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中市○區○○路166 號萊爾富超商內│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13123 元、3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81元至劉品茂之000-00000000000002中│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溪尾街郵局帳│ │ │
│ │ │ │戶內。另匯款29989 元至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吳奕璠│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吳奕│17,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璠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北市○○路上海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匯款17,989元至劉品茂之000-0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86609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溪尾│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街郵局帳戶內。 │ │ │
├──┼───┼─────┼─────────────────┼────┼────────────┤
│ │邱新嵐│100 年12月│邱新嵐於100 年12月23日在奇集集拍賣│10,0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網站下標購買手機後,於同日下午13時│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許前往新北市○○區○○路152 號7-11│ │,復依「大胖」、「捲毛」│
│ │ │ │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0,000元至│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許書涵之000-00000000000 臺灣中小企│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業銀行新屋分行帳戶內。匯款後,因遲│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未收到商品,再經撥打賣家所留聯絡電│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話未獲回應,商品已經下架,邱新嵐始│ │ │
│ │ │ │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 │ │
├──┼───┼─────┼─────────────────┼────┼────────────┤
│ │王麗雯│100 年12月│王麗雯於100 年12月23日在PCHOME拍賣│5,000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網站下標購買三星相機後,於同日至景│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安路上的萊爾路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 │,復依「大胖」、「捲毛」│
│ │ │ │匯款5,000 元至許書涵之000-00000000│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76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帳戶內│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嗣經該賣家打電話至王麗雯,表示所│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購買相機已出貨云云,惟王麗雯遲未收│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到商品,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 │ │
├──┼───┼─────┼─────────────────┼────┼────────────┤
│ │張雅惠│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張雅│19,01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惠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詐│ │,復依「大胖」、「捲毛」│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前│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往住家附近新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款19,012元至許書涵之000-0000000076│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帳戶內。│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蔡維心│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蔡維│35,1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心於網站購物至超商取貨時,簽到分期│及36,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付款的單據,要求至ATM 重新設定,因│元之遊戲│,復依「大胖」、「捲毛」│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點數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新北市某自動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員機,分別匯款11,077元、18,912元、│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5200元至林宜美之000-000000000000國│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北分行帳戶內。另依│ │ │
│ │ │ │指示至超商購買價值36,000元之點數卡│ │ │
│ │ │ │,並將相關資訊告以詐騙集團成員,使│ │ │
│ │ │ │該點數為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 │ │
├──┼───┼─────┼─────────────────┼────┼────────────┤
│ │曾靖淇│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曾靖│29,98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淇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自家附近某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985元至林宜美之000-000000000000國│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北分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張瑋珉│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張瑋│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起訴│23日 │珉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87,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書誤載│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之遊戲│,復依「大胖」、「捲毛」│
│ │為張瑋│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點數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郵局之自動櫃員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匯款29,989元至蘇育明000-0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1925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北分行帳戶│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內。另購買價值87,000元之遊戲點數,│ │ │
│ │ │ │並將遊戲點數帳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 │ │
│ │ │ │成員。 │ │ │
├──┼───┼─────┼─────────────────┼────┼────────────┤
│ │彭宗意│100 年12月│彭宗意於100 年12月23日接獲佯稱其太│100,0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1日、23日│太姊姊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彭宗義│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稱因需錢孔急,使彭宗義陷於錯誤,而│ │,復依「大胖」、「捲毛」│
│ │ │ │於同日下午15時在上開宋屋郵局以臨櫃│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匯款50,000元至王晴000-0000000000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9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郵局帳戶│ │志忠及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內。另匯款50,000元至000-0000000000│ │由歐陽志忠及歐陽瓊如將款│
│ │ │ │4855號高雄湖內郵局帳戶內 │ │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吳嘉君│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吳嘉│26,99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君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3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高雄市鳳山區○○○路86之2 號郵政總│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6,998元至吳沛│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紋之000-00000000000001永豐商業銀行│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桃園分行帳戶內。 │ │ │
├──┼───┼─────┼─────────────────┼────┼────────────┤
│ │成家玉│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成家│70,97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玉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分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新北市○○區○○路五段654 號B1│ │金額70,979元後,將款項交│
│ │ │ │新光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 │付與歐陽志忠。於隔日,由│
│ │ │ │89 元、11,990 元至許書涵之000-0000│ │歐陽志忠將款項匯至指定帳│
│ │ │ │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帳 │ │戶。 │
│ │ │ │戶內,之後再至新北市○○區○○路五│ │ │
│ │ │ │段609 巷4 號國泰世華CDM 匯入29,000│ │ │
│ │ │ │元至林宜美之000-000000000000號國泰│ │ │
│ │ │ │世華帳戶內。 │ │ │
├──┼───┼─────┼─────────────────┼────┼────────────┤
│ │林鄭月│100 年12月│林鄭月霞於100 年12月23日接獲佯稱其│20,0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霞 │23日 │友人廖品潔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林│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鄭月霞借款20000 元,並聲稱2 、3 天│ │,復依「大胖」、「捲毛」│
│ │ │ │後會歸還云云,使林鄭月霞陷於錯誤,│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而於同日下午13時許前往三重區○○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郵局以臨櫃匯款20,000元至劉芷千之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戶│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內。 │ │ │
├──┼───┼─────┼─────────────────┼────┼────────────┤
│ │王柏皓│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王柏│7,012 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 │皓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大華技術學院附近萊爾富超商內之臺北│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7,012 元至│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蘇育明之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業銀行豐北分行帳戶內。 │ │ │
├──┼───┼─────┼─────────────────┼────┼────────────┤
│ │張庭維│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張庭│89,8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24日│維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同日晚間22時許│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30 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國泰世華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29,988元、30,000元至吳沛紋之807-01│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000000000000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 │ │
│ │ │ │戶內;又於24日凌晨0 時許前往臺北市│ │ │
│ │ │ │松山區○○○路○段92號台新銀行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29,901元至劉芷千之004-│ │ │
│ │ │ │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
│ │祝念邦│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祝念│29,98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邦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70,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之遊戲│,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隔(24)日前往埔鹽│點數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8 元至蘇│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經博之000-000000000000臺銀中工分行│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帳戶內。另購買價值70,000元之遊戲點│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數,並將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告以詐│ │ │
│ │ │ │騙集團成員。 │ │ │
├──┼───┼─────┼─────────────────┼────┼────────────┤
│ │徐博彥│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徐博│9,016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彥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北市○○區○○路2 段115 號指南郵│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9,016 元至余宗│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昌之000-0000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行太平分行帳戶內。 │ │ │
├──┼───┼─────┼─────────────────┼────┼────────────┤
│ │呂佳蓉│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呂佳│20,23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蓉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6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學校內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匯款2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235元至蘇經博之000-000000000000臺│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施淳涵│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施淳│41,916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涵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分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臺南市○區○○路95號台新銀行自│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動櫃員機,匯款29,912元至余宗昌之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帳戶內。之後又前往臺南市仁德區中山│ │ │
│ │ │ │路295 號玉山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12,004元至余宗昌之000-00000000000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內。 │ │ │
├──┼───┼─────┼─────────────────┼────┼────────────┤
│ │蕭惠綺│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蕭惠│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綺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5時許,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網路銀行匯款29,989元至蘇經博之004-│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000000000000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蕭雅鈴│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蕭雅│159,942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鈴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新北市某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9,985│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元至黃玉婷之000-00000000000000元大│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內、匯款29,985│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元、29,985元至余宗昌之000-00000000│ │ │
│ │ │ │0392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匯│ │ │
│ │ │ │款69,987元至余宗昌之000-0000000000│ │ │
│ │ │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內。│ │ │
├──┼───┼─────┼─────────────────┼────┼────────────┤
│ │鄭智庭│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鄭智│7,017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庭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某自動櫃員機,匯款7,017 元至黃玉婷│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000-00000000000000元大商業銀行屏│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東分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巫庭芳│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巫庭│29,98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芳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復依「大胖」、「捲毛」│
│ │ │ │晚間22時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往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郵局之自動櫃員│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機,匯款29,985元至吳明智之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戶內。 │ │ │
├──┼───┼─────┼─────────────────┼────┼────────────┤
│ │陳湘怡│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陳湘│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怡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42,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遊戲點數│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高雄市○鎮區○鎮街92號前鎮郵局之自│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動櫃員機,匯款29,989元至吳明智之82│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鳳分行帳戶內。另購買42,000元之遊戲│ │ │
│ │ │ │點數卡,並將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 │ │
│ │ │ │成員。 │ │ │
├──┼───┼─────┼─────────────────┼────┼────────────┤
│ │楊耀鈞│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楊耀│29,987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鈞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桃園市○○路上中華郵政之自動櫃員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匯款29,987元至吳明智之000-00004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85303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戶內。 │ │ │
├──┼───┼─────┼─────────────────┼────┼────────────┤
│ │林盈孜│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林盈│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孜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新北市○○區○○路2 段273 號7-11便│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利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9元│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至余宗昌之000-000000000000華南商業│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 │ │ │
├──┼───┼─────┼─────────────────┼────┼────────────┤
│ │張嘉育│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張嘉│22,09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4日 │育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前往雲林縣虎尾│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鎮○○路臺中商銀自動櫃員機,匯款22│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099元至黃玉婷之000-0000000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元大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黃國瑋│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3日以黃國│286,124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3日、24日│瑋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同日晚間19時許│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路265 號萊爾富│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4,124元至│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劉品茂之000-00000000000002中華郵政│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內。│ │ │
│ │ │ │黃國瑋於100 年12月24日又接獲電話,│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無摺存款方式│ │ │
│ │ │ │,分別匯入100,000 元至黃玉婷之700-│ │ │
│ │ │ │00 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西港郵局帳戶內、匯入100,000 元至│ │ │
│ │ │ │許經博之000-00000000000007中華郵政│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郵局帳戶內、匯│ │ │
│ │ │ │入62,000元至余宗昌之000-000000000 │ │ │
│ │ │ │0253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 │ │
│ │ │ │帳戶內。 │ │ │
├──┼───┼─────┼─────────────────┼────┼────────────┤
│ │黎○伶│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4日以黎○│29,983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年籍│24日 │伶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14,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詳卷)│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遊戲點數│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往高雄市○○區○○路與裕誠路口(高│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雄捷運巨蛋站)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29983 元至吳明智之820-000000000000│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戶內。│ │ │
│ │ │ │另依指示購買14,000元之遊戲點數卡,│ │ │
│ │ │ │並將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 │ │ │
├──┼───┼─────┼─────────────────┼────┼────────────┤
│ │王治安│100 年12月│王治安於100 年12月25日在奇摩拍賣網│10,0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站下標購買IPAD-2後,於同日下午13時│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許至中壢市○○路○○街126 號之台新│ │,復依「大胖」、「捲毛」│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0,000元至王晴│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之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限公司橋頭郵局帳戶內。嗣經王治安於│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12月26日撥打電話至該賣家,賣家表示│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所購買商品已於12月25日出貨,將於近│ │帳戶。 │
│ │ │ │日收到商品云云,惟王治安遲未收到商│ │ │
│ │ │ │品,賣家電話停話無法聯絡,始知受騙│ │ │
│ │ │ │,報警處理。 │ │ │
├──┼───┼─────┼─────────────────┼────┼────────────┤
│ │范崧銨│100 年12月│范崧銨於100 年12月25日在露天拍賣網│7,620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站購買手機後,於同日下午14時許前往│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臺中市○里區○○路334 號7-11便利商│ │,復依「大胖」、「捲毛」│
│ │ │ │店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7,62│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0 元至王晴之000-00000000000000中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郵局帳戶內。匯│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款後,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上網│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報案。 │ │帳戶。 │
├──┼───┼─────┼─────────────────┼────┼────────────┤
│ │劉均翊│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劉均│87,1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翊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在自│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家(龍潭鄉○○路○○段408 巷38弄9 │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號)使用電腦網路ATM ,分別匯款27,1│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23元、29,988 元至鄭如芳之000-00000│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00000000之合作金庫銀行大園分行帳戶│ │帳戶。 │
│ │ │ │內、匯款29,989元至鄭如芳之000-0000│ │ │
│ │ │ │000000000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壢新分│ │ │
│ │ │ │行帳戶內。 │ │ │
├──┼───┼─────┼─────────────────┼────┼────────────┤
│ │吳玉文│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吳玉│57,74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文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新北市○○區○○路1 段240 號貨饒郵│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局之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9,998元至│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王晴之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份有限公司橋頭郵局帳戶內、匯款27,7│ │帳戶。 │
│ │ │ │44元至鄭如芳之000-0000000000000 臺│ │ │
│ │ │ │灣新光商業銀行壢新分行帳戶內。 │ │ │
├──┼───┼─────┼─────────────────┼────┼────────────┤
│ │許維志│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許維│7,998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志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高雄市三民區合作金庫三民分行之自動│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櫃員機,匯款7,998 元至鄭如芳之103-│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0000000000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壢新│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分行帳戶內。 │ │帳戶。 │
├──┼───┼─────┼─────────────────┼────┼────────────┤
│ │李瑋婷│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李瑋│86,99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婷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16,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下午15時許前往高│遊戲點數│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雄市○鎮區○○街郵局之自動櫃員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分別匯款26,998元至吳明智之000-0000│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龍鳳郵局帳戶內。並存款60000 元至人│ │帳戶。 │
│ │ │ │頭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 │ │
│ │ │ │購買16,000元之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 │ │
│ │ │ │、密碼告以詐騙集團成員。 │ │ │
├──┼───┼─────┼─────────────────┼────┼────────────┤
│ │王淑珮│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王淑│47,003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珮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33,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於分別匯款17017 │遊戲點數│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元至吳明智之000-00000000000000中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龍鳳郵局帳戶內│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匯款29986 元至王晴之000-00000000│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58679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郵局│ │帳戶。 │
│ │ │ │帳戶內。另購買33,000元之遊戲點數卡│ │ │
│ │ │ │並將序號、密碼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 │
│ │ │ │。 │ │ │
├──┼───┼─────┼─────────────────┼────┼────────────┤
│ │張天佑│100 年12月│張天佑於100 年12月25日在新北市土城│5,000 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區○○路○ 段35號7 樓家中在露天拍賣│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網站下標購買IPOD TOUCH4 (32G ),│ │,復依「大胖」、「捲毛」│
│ │ │ │於同日下午14時許前往新北市土城區明│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峰街上的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員機,匯款5,000 元至王晴之000-0000│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郵局帳戶內。匯款後,迄今未收到商品│ │帳戶。 │
│ │ │ │,賣家拍賣帳號已停權無法聯絡,始知│ │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 │ │ │
├──┼───┼─────┼─────────────────┼────┼────────────┤
│ │陳少爵│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陳少│55,61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爵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6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桃園縣蘆竹鄉○○路257 號的中國信託│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桃園縣蘆竹鄉○○路│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的蘆竹郵局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9,9│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12 元至吳明智之000-00000000000000 │ │帳戶。 │
│ │ │ │新莊龍鳳郵局帳戶內、匯款25,700元至│ │ │
│ │ │ │鄭如芳之000-0000000000000970合作金│ │ │
│ │ │ │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 │ │ │
├──┼───┼─────┼─────────────────┼────┼────────────┤
│ │施淑柔│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5日以施淑│189,987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26日│柔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7時許分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臺北市○○○路○段71號中國信託│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99元至古皓予│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之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龍潭分行│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帳戶內;匯新臺幣29,988元至臺灣銀行│ │帳戶。 │
│ │ │ │埔里分行000-0000000000000502帳戶內│ │ │
│ │ │ │。另存款30,000元至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內,再存款│ │ │
│ │ │ │100,000 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 │
│ │ │ │3號帳戶內。 │ │ │
├──┼───┼─────┼─────────────────┼────┼────────────┤
│ │黃柄棋│100 年12月│黃柄棋於100 年12月25日在露天拍賣網│4,500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5日 │站購買IPOD TOUCH(私下交易未下標)│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後,使用網路ATM 轉帳,分兩次匯款共│ │,復依「大胖」、「捲毛」│
│ │ │ │4,500 元至王晴之000-00000000000000│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帳戶內。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款後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報警處│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理。 │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陳欣薇│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6日以陳欣│29,91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6日 │薇於網站購物簽錯單據,要求其至ATM │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復依「大胖」、「捲毛」│
│ │ │ │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臺北│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市○○區○○街16號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動櫃員機,匯款29,912元至羅茹婷之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帳戶內。 │ │ │
├──┼───┼─────┼─────────────────┼────┼────────────┤
│ │何金水│100 年12月│何金水於100 年12月26日在自家中接獲│95,0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6日 │佯稱是國中同學黃麗蘭之詐騙集團成員│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電話,向何金水借款95,000元,向何金│ │,復依「大胖」、「捲毛」│
│ │ │ │水要求匯款至指定之帳號,使何金水陷│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於錯誤,而前往中華郵政匯款95,000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至劉信佑之000-000000000000臺中銀行│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帳戶內。事後因何金水急需用錢,請求│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還款,但該電話已遭限制受話,無法聯│ │ │
│ │ │ │絡,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 │ │
├──┼───┼─────┼─────────────────┼────┼────────────┤
│ │陳桂子│100 年12月│陳桂子於100 年12月26日接獲佯稱其朋│35,0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6日 │友麗君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陳桂子│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表示需錢孔急而向陳桂子借款,使陳桂│ │,復依「大胖」、「捲毛」│
│ │ │ │子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前往南投市中興│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郵局匯款35,000元至羅茹婷之000-00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二苓郵局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陳秀珍│100 年12月│陳秀珍於100 年12月26日接獲佯稱其同│170,0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6日、28日│學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陳秀珍表示│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需錢孔急要向她借款,使陳秀珍陷於錯│ │,復依「大胖」、「捲毛」│
│ │ │ │誤,而於同日前往中壢市○○路上臺北│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富邦銀行以臨櫃匯款90,000元至羅茹婷│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限公司高雄二苓郵局帳戶內。之後於10│ │由歐陽志忠、歐陽瓊如將款│
│ │ │ │0 年12月28日,又接獲該佯稱其同學之│ │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其表示要還款給│ │ │
│ │ │ │其友人而向陳秀珍借錢,使陳秀珍陷於│ │ │
│ │ │ │錯誤,於同日至中壢市○○路上的臺北│ │ │
│ │ │ │富邦銀行以臨櫃匯款80,000元至劉信佑│ │ │
│ │ │ │之000-00000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軍功│ │ │
│ │ │ │分行帳戶內。 │ │ │
├──┼───┼─────┼─────────────────┼────┼────────────┤
│ │陳薇柔│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陳薇│8,299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柔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實際入帳│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日為100 年│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12月29日)│中華大學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8,29│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9 元至盧剛祖之000-0000000000000 大│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臺北銀行和平東路分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黃信達│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黃信│427,602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達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許分別前│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往臺北市○○區○○街118 號全家便利│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商店內之自動櫃員機、玉山銀行自動櫃│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員機等,分別匯款29,984、29,984元至│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褚紋杏之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匯│ │帳戶。 │
│ │ │ │款99,849元至蔡維橏之000-0000000000│ │ │
│ │ │ │241 帳戶內、匯款29,984元至華家誠之│ │ │
│ │ │ │000-00000000000004永豐商業銀行三重│ │ │
│ │ │ │分行帳戶內、匯款99,849元至曾俊又之│ │ │
│ │ │ │000-00000000000002帳戶(均應扣除手│ │ │
│ │ │ │續費)。復提領現金20,000、25,000、│ │ │
│ │ │ │3,000 元存入詐騙集團指定之指定帳戶│ │ │
│ │ │ │內。(黃信達警詢筆錄所述99,864元應│ │ │
│ │ │ │係99,849元之誤,見他1182卷㈡第96頁│ │ │
│ │ │ │、第116 頁,另所述30,001元應扣除17│ │ │
│ │ │ │元手續費)。 │ │ │
├──┼───┼─────┼─────────────────┼────┼────────────┤
│ │黃慧娟│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黃慧│29,91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起訴│28日 │娟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書誤載│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為黃惠│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娟) │ │埔鹽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12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至褚紋杏之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 │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陳鈺文│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陳鈺│24,64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文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2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北市○○區○○街113 號7-11便利商│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店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3,637 元至林沛諭之000-000000000000│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內。另匯款│ │帳戶。 │
│ │ │ │21,012元至000-0000000000000906號土│ │ │
│ │ │ │地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內。 │ │ │
├──┼───┼─────┼─────────────────┼────┼────────────┤
│ │黃淑儀│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黃淑│29,98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儀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15,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遊戲點數│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中市○○路上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款29,988元至林沛諭之000-0000000000│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15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另購│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買價值15,000元之遊戲點數卡,並將序│ │帳戶。 │
│ │ │ │號及密碼告以詐騙集團成員。 │ │ │
├──┼───┼─────┼─────────────────┼────┼────────────┤
│ │劉伯亮│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劉伯│129,977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亮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及價值│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為68,000│,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元之遊戲│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元大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3 元│點數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至林沛諭之000-000000000000臺中商業│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又分別匯款12元│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12元、49,985 元、49,985 元至帳號│ │帳戶。 │
│ │ │ │000-0000000000000281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購買68,000元│ │ │
│ │ │ │之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密碼告以詐騙│ │ │
│ │ │ │集團成員。 │ │ │
├──┼───┼─────┼─────────────────┼────┼────────────┤
│ │林郁珊│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林郁│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珊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與42,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點數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往住家附近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款29,989元至褚紋杏之000-0000000000│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5100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另│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購買價值42,000元之遊戲點數卡,並將│ │帳戶。 │
│ │ │ │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成員。 │ │ │
├──┼───┼─────┼─────────────────┼────┼────────────┤
│ │林時妤│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林時│48,35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妤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南投縣竹山鎮○○路○段2 號竹山郵局│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2,236元、26│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123元至褚紋杏之000-00000000000000│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 │ │帳戶。 │
├──┼───┼─────┼─────────────────┼────┼────────────┤
│ │吳品蓁│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吳品│9,020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蓁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3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桃園縣八德市土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分別匯款6,010 元至褚紋杏之000-0000│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 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林口分行帳戶│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內、匯款3,010元至林沛諭之000-00000│ │帳戶。 │
│ │ │ │0000000 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
│ │陳微倖│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陳微│8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倖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分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工作附近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匯│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款29,989元至林沛諭之000-0000000000│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15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另依│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指示存入6 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005-00│ │帳戶。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李恆全│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李恆│29,989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全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2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香山分社之自動│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櫃員機,匯款29,989元至華家誠之807-│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
│ │ │ │00000000000000永豐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由歐陽瓊如將款項匯至指定│
│ │ │ │帳戶內。 │ │帳戶。 │
├──┼───┼─────┼─────────────────┼────┼────────────┤
│ │林書羽│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林書│27,01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 │羽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實際入帳│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日為100 年│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12月29日)│淡水區○○路149 號全家便利超商內之│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7,012元至盧剛祖之│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000 大臺北商業銀行帳│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戶內。 │ │ │
├──┼───┼─────┼─────────────────┼────┼────────────┤
│ │鄭素珍│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鄭素│59,966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8日、29日│珍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及94,000│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價值之│,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同日晚間前往高雄市三│遊戲點數│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民區○○○路100 號高醫之自動櫃員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分別於100 年12月28日晚間20時許匯│ │志忠或歐陽瓊如。於隔日由│
│ │ │ │款29,983元至徐熙梅之000-0000000000│ │歐陽瓊如、歐陽志忠將款項│
│ │ │ │3248中華郵政關西郵局帳戶內及100 年│ │匯至指定帳戶。 │
│ │ │ │12月29日凌晨2 時許匯款29,983元至曾│ │ │
│ │ │ │俊又之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員林│ │ │
│ │ │ │分行帳戶內。另購買價值94,000元之遊│ │ │
│ │ │ │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 │ │
│ │ │ │團成員。 │ │ │
├──┼───┼─────┼─────────────────┼────┼────────────┤
│ │馬倍嫻│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8日以馬倍│119,972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9日 │嫻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與價值│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140,000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0 年12月29日前往│元之遊戲│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某處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6 元至褚│點數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紋杏之000-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行新莊分行帳戶內;匯款29,986 元至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交易未│ │ │
│ │ │ │成功);匯款29,986元至000-00000000│ │ │
│ │ │ │95490 號帳戶內。又將60,000元存入詐│ │ │
│ │ │ │騙集團指定帳戶內。另購買140,000 元│ │ │
│ │ │ │之遊戲點數卡交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 │ │
├──┼───┼─────┼─────────────────┼────┼────────────┤
│ │陳則皓│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9日以陳則│7,856元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9日 │皓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中市○○區鎮○路與平等路口全家超│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7,856 元至蔡│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維橏之000-0000000000241 合作庫銀行│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龜山分行帳戶內。 │ │ │
├──┼───┼─────┼─────────────────┼────┼────────────┤
│ │蔡豐吉│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29日以蔡豐│20,50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9日 │吉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17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臺中市慈濟潭子分院內之合作金庫銀行│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0,502元至蔡維橏之│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241 合作庫銀行龜山分│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行帳戶內。 │ │ │
├──┼───┼─────┼─────────────────┼────┼────────────┤
│ │李烱介│100 年12月│李烱介於100 年12月29日凌晨0 時許在│7,000 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29日 │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手機(私下交易未下│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標)後,於同日凌晨1 時許前往高雄市│ │,復依「大胖」、「捲毛」│
│ │ │ │新興區○○○路177 號郵局之自動櫃員│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機,匯款7,000 元至徐熙梅之000-00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0000000000中華郵政關西分局帳戶內。│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匯款後,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報│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警處理。 │ │ │
├──┼───┼─────┼─────────────────┼────┼────────────┤
│ │林家欣│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0日以林家│33,106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0日 │欣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分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匯款9,983 元至李家麟之000-000000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28294 合作庫銀行北花蓮分行帳戶內、│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匯款23,123元至沈思翰之000-00000000│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24113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民安│ │ │
│ │ │ │郵局帳戶內。 │ │ │
├──┼───┼─────┼─────────────────┼────┼────────────┤
│ │賴彩梅│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0日以賴彩│29,912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0日 │梅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通霄鎮○○路96號通霄郵局之自動櫃員│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機,匯款29,912元至李家麟之000-000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 合作庫銀行北花蓮分行帳戶│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內。 │ │ │
├──┼───┼─────┼─────────────────┼────┼────────────┤
│ │胡婉菁│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0日以胡婉│29,988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0日 │菁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8元至李家麟│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之000-0000000028294 合作庫銀行北花│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蓮分行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陳妍玲│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0日以陳妍│59,96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0日 │玲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0時許分別│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匯款29980 元至李家麟之000-000000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28,294合作金庫銀行北花蓮分行、匯款│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29,980元至沈思翰之000-000000002411│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3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民安郵局│ │ │
│ │ │ │帳戶內。 │ │ │
├──┼───┼─────┼─────────────────┼────┼────────────┤
│ │黃鈺雯│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0日以黃鈺│13,177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0日 │雯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匯款13,177 元至沈思翰00000000000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113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民安 │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郵局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李雅君│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1日以李雅│87,025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1日 │君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前往│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前往某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9,999元│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至盧彥瑋之000-00000000000004中華郵│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內湖東湖郵局帳戶內、│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匯款29,999元、27,027元至黃立奇之70│ │ │
│ │ │ │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潭子郵局帳戶內。 │ │ │
├──┼───┼─────┼─────────────────┼────┼────────────┤
│ │鄒曜陽│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1日以鄒曜│119,9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1日 │陽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8時許,分│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別前往高雄市○○區○○路上郵局之自│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動櫃員機,匯款29,912元至盧彥瑋之70│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司內湖區東湖郵局帳戶內;前往高雄市│ │ │
│ │ │ │三民區○○路○段300 號土地銀行以存│ │ │
│ │ │ │款方式分別匯入29,000元、1,000 元、│ │ │
│ │ │ │27,000元、1,000 元、1,000 元、1,00│ │ │
│ │ │ │0 元至郭燿愷之000-000000000000臺灣│ │ │
│ │ │ │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帳戶內;前往高雄市│ │ │
│ │ │ │三民區○○路附近合作金庫銀行之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29,988元至郭燿愷之005-│ │ │
│ │ │ │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帳│ │ │
│ │ │ │戶內。 │ │ │
├──┼───┼─────┼─────────────────┼────┼────────────┤
│ │陳彥竹│100 年12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2月31日以陳彥│13,500元│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1日 │竹於網站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要求其至│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ATM 重新設定,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 │,復依「大胖」、「捲毛」│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19時許以中│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華郵政WEBATM網路提款機,匯款13,500│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元至黃立奇之700-00000000000000中華│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郵局帳戶內。 │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賴淑英│101 年1 月│賴淑英為民間戶助會會首,於101 年1 │401,900 │謝坤城經與張金瑞聯絡後,│
│ │ │3 日 │月3 日接獲佯稱是本月得標會員郭乃菁│元 │相約拿取存摺、提款卡等物│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稱因需款孔急,向賴│ │,復依「大胖」、「捲毛」│
│ │ │ │淑英要求立即換款本月得標金額至指定│ │之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
│ │ │ │之帳號,因電話中聲音極似友人郭乃菁│ │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歐陽│
│ │ │ │,乃不疑有他,使賴淑英陷於錯誤,而│ │志忠。於隔日,由歐陽志忠│
│ │ │ │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華分行,分別匯│ │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 │ │款301,900 元至洪國壬之000-00000000│ │ │
│ │ │ │46 249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塊厝郵局帳戶內、匯款100,000 元至簡│ │ │
│ │ │ │雅惠之000-00000000000009中華郵政股│ │ │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新田郵局帳戶內。 │ │ │
└──┴───┴─────┴─────────────────┴────┴────────────┘
附表二:謝坤城所犯罪行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1 │附表一編號1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恩賜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2 │附表一編號2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瀅綺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3 │附表一編號3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正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4 │附表一編號4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韓永濼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5 │附表一編號5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曉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6 │附表一編號6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騙林瑞芳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7 │附表一編號7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朱庭緒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8 │附表一編號8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貞瑛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9 │附表一編號9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乙真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家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政陽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徐鈺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建宗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美花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亞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洪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
│ │騙邱智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徐肇鴻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劉芸汝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奕璠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邱新嵐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麗雯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雅惠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蔡維心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曾靖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瑋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彭宗意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嘉君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成家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鄭月霞之行│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為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柏皓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庭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祝念邦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徐博彥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呂佳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施淳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蕭惠綺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蕭雅鈴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鄭智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巫庭芳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湘怡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楊耀鈞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盈孜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嘉育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國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黎○伶之行為│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 項前段,刑法第33│之。 │
│ │ │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 │
│ │ │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 │
│ │ │財罪 │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治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范崧銨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劉均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玉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許維志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瑋婷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淑珮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天佑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少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施淑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炳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欣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何金水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桂子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秀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薇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
│ │騙黃信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慧娟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鈺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淑儀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劉伯亮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郁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時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品蓁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微倖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恆全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書羽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鄭素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馬倍嫻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則皓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蔡豐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烱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家欣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賴彩梅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胡婉菁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妍玲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鈺雯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雅君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鄒曜陽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彥竹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
│ │騙賴淑英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
附表三:歐陽志忠所犯罪行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1 │附表一編號1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恩賜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2 │附表一編號2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瀅綺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3 │附表一編號3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正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4 │附表一編號4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韓永濼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5 │附表一編號5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曉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6 │附表一編號6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騙林瑞芳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7 │附表一編號7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朱庭緒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8 │附表一編號8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貞瑛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9 │附表一編號9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乙真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家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政陽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徐鈺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建宗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美花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亞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洪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
│ │騙邱智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徐肇鴻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劉芸汝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奕璠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邱新嵐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麗雯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雅惠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蔡維心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曾靖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瑋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彭宗意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嘉君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成家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鄭月霞之行│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為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柏皓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庭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祝念邦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徐博彥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呂佳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施淳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蕭惠綺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蕭雅鈴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鄭智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巫庭芳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湘怡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楊耀鈞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盈孜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嘉育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國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黎○伶之行為│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 項前段,刑法第33│之。 │
│ │ │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 │
│ │ │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 │
│ │ │財罪 │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治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范崧銨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劉均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玉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許維志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瑋婷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王淑珮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張天佑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少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施淑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炳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欣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何金水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桂子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秀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薇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
│ │騙黃信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慧娟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鈺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淑儀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劉伯亮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郁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時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吳品蓁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微倖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恆全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書羽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鄭素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馬倍嫻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則皓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蔡豐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烱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林家欣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賴彩梅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胡婉菁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妍玲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黃鈺雯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騙李雅君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
│ │騙鄒曜陽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
│ │騙陳彥竹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
│ │騙賴淑英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表五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
附表四:歐陽瓊如所犯罪行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1 │附表一編號1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黃恩賜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2 │附表一編號3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王正中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3 │附表一編號4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韓永濼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4 │附表一編號5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林曉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5 │附表一編號6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林瑞芳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6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彭宗意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7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王治安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8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范崧銨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9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劉均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吳玉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許維志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李瑋婷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王淑佩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張天佑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陳少爵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施淑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黃炳棋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陳秀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黃信達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黃慧娟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陳鈺文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黃淑儀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騙劉伯亮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林郁珊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林時妤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吳品蓁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陳微倖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騙李恆全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附表一編號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騙鄭素珍之行為│之詐欺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附表五:宣告沒收物一覽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所有權歸屬及用途 │
├──┼─────────┼──────────────┤
│ 1 │HP廠牌筆記型電腦1 │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謝坤城。│
│ │臺 │②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
├──┼─────────┼──────────────┤
│ 2 │行動電話晶片卡13張│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謝坤城。│
│ │ │②無證據證明已經使用過,應屬│
│ │ │ 預備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 │ │ 之物。 │
├──┼─────────┼──────────────┤
│ 3 │三星廠牌門號091922│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謝坤城。│
│ │4829號行動電話1 支│②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
│ │(含晶片卡) │ │
│ │ │ │
├──┼─────────┼──────────────┤
│ 4 │三星廠牌門號098372│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謝坤城。│
│ │3378號行動電話(含│②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
│ │晶片卡)1 支 │ │
│ │ │ │
├──┼─────────┼──────────────┤
│ 5 │中華電信如意卡(行│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動電話預付卡)1 本│ 。 │
│ │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6 │中華電信3G如意卡(│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行動電話預付卡)1 │ 。 │
│ │本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7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預付卡1 本 │ 。 │
│ │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8 │OPEN將行動電話預付│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卡1 本 │ 。 │
│ │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9 │統一超商電信預付型│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門號卡1 本 │ 。 │
│ │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家樂福電信超划算預│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付卡2 張 │ 。 │
│ │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遠傳3G易付一塊卡1 │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張 │ 。 │
│ │ │②均為新品,預備供本案詐欺犯│
│ │ │ 罪聯絡使用。 │
│ │ │③編號6至扣案物,警局扣押│
│ │ │ 物品清單編號簡略記載為「│
│ │ │ 電話卡8 張」 │
├──┼─────────┼──────────────┤
│ │三星廠牌門號098894│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0645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晶片卡) │②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
├──┼─────────┼──────────────┤
│ │三星廠牌門號097076│①歐陽志忠所有,交付歐陽瓊如│
│ │4874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晶片卡) │②供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
└──┴─────────┴──────────────┘
附表六:不予宣告沒收物一覽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備註 │
├──┼─────────┼──────────────┤
│ 1 │腳踏車1 臺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與本案犯罪沒有直接相關。 │
├──┼─────────┼──────────────┤
│ 2 │上衣3 件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與本案犯罪沒有直接相關。 │
├──┼─────────┼──────────────┤
│ 3 │帽子1 只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與本案犯罪沒有直接相關。 │
├──┼─────────┼──────────────┤
│ 4 │背包1 個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與本案犯罪沒有直接相關。 │
├──┼─────────┼──────────────┤
│ 5 │筆記本3 本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與本案犯罪沒有直接相關。 │
├──┼─────────┼──────────────┤
│ 6 │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1 臺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
│ 7 │金融卡2 張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謝坤城供稱係供測試可否使用│
│ │ │ 之人頭卡,並非供本案犯罪之│
│ │ │ 用。 │
├──┼─────────┼──────────────┤
│ 8 │網路卡1 張 │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 │②謝坤城供稱取得時就已經壞掉│
│ │ │ 沒有使用了。 │
├──┼─────────┼──────────────┤
│ 9 │三星廠牌門號092270│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2555號行動電話1 支│②謝坤城供稱係單純聯絡使用,│
│ │(含晶片卡) │ 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三星廠牌門號097015│①自謝坤城處查扣。 │
│ │5173號行動電話1 支│②謝坤城供稱係單純聯絡使用,│
│ │(含晶片卡) │ 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電腦主機1 臺 │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 │②歐陽瓊如供稱係101 年3 月或│
│ │ │ 4 月才買,與本案被訴部分無│
│ │ │ 關。 │
├──┼─────────┼──────────────┤
│ │點鈔機1 臺 │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 │②歐陽瓊如供稱係101 年3 月或│
│ │ │ 4 月才買,與本案被訴部分無│
│ │ │ 關。 │
├──┼─────────┼──────────────┤
│ │隨身碟2 支 │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 │②歐陽瓊如供稱係101 年3 月或│
│ │ │ 4 月才買,與本案被訴部分無│
│ │ │ 關。 │
├──┼─────────┼──────────────┤
│ │現金新臺幣32萬3 百│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元 │②歐陽瓊如供稱扣案現金係101 │
│ │ │ 年4 月份詐欺所得,與本案被│
│ │ │ 訴部分無關。 │
├──┼─────────┼──────────────┤
│ │蘋果廠牌門號097800│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2088號行動電話1 支│②歐陽瓊如供稱係單純聯絡使用│
│ │(含晶片卡) │ ,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手寫記帳單10張 │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 │②非供本案犯罪所用,其上記載│
│ │ │ 內容也無證據證明係本案被訴│
│ │ │ 部分犯罪所得。 │
├──┼─────────┼──────────────┤
│ │匯款帳號、金額手寫│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單1 張 │②非供本案犯罪所用,其上記載│
│ │ │ 內容也無證據證明係本案被訴│
│ │ │ 部分犯罪所得。 │
├──┼─────────┼──────────────┤
│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①自歐陽瓊如處查扣。 │
│ │根聯2 張及華南商業│②非供本案犯罪所用,其上記載│
│ │銀行存款憑條1 張 │ 內容也無證據證明係本案被訴│
│ │ │ 部分匯出款項。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