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1,聲,47,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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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朱偉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
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伍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2 小包(驗餘淨重各為0.1195、0.0318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院民國100 年1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01100055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偉傑業於100 年11月17日死亡,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22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提起公訴後,嗣於同年月30日,以本案應為不起訴處分而以100 年度聲撤字第23號撤回起訴在案,此有上開起訴書、撤回起訴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1 紙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送驗淨重分別為0.1208公克、0.0324公克),經送草屯療養院鑑定,該院從中各取樣0.0013公克、0.0006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分別為0.1195公克、0.0318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草屯療養院100 年1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01100055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見聲撤卷第10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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