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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蔡聰昭
被 告 蔡政修
蔡寶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18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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