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2,交附民,205,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江婕如
被 告 鄭吉翔
上列被告鄭吉翔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3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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