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蔡耀德
被 告 陳佳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