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聲,358,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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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鉦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鉦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鉦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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