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重附民,2,2014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宗儒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