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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查資桂
查臺桂
查化育
被 告 涂有明
黃威峻
彭曉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1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涂有明、黃威峻、彭曉彤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3 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15號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3 人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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