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附民,60,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陳登科
陳郭碧桃
被 告 陳文魁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1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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