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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李秀
陳宏瑜
陳如珀
陳美文
被 告 吳敏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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