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侵訴,40,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88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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