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易,168,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論
詹富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育棋告訴被告詹益論、詹富傑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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