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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 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惟附表編號3 至17號所示之案件,先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犯罪事實為實體審認後,於103 年 3月12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3 年4 月2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憑,是其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
故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張銘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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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致死罪│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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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7 月2 日 │102 年6 月28日 │102 年1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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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908 號 │102 年度偵字第3717、3808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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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721 號 │102 年度易字第382 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2 年11月29日(聲請書誤載│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3 月12日 │
│ │ │為102 年12月3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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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721 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382 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2 年12月3 日 │103 年3 月4 日 │103 年4 月2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
│ │ 125 號。 │ 697 號。 │ 265 號。 │
│ │ │ │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
│ │ │ │ 期徒刑6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7 月 │有期徒刑3 年7 月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2 日 │102 年4 月6 日 │102 年6 月2 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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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
│ │ 265 號。 │ 265 號。 │ 265 號。 │
│ │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7 月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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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27日 │102 年4 月2 日 │102 年4 月2 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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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
│ │ 265 號。 │ 265 號。 │ 265 號。 │
│ │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3 年10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8 日 │102 年4 月19日 │102 年4 月2 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
│ │ 265 號。 │ 265 號。 │ 265 號。 │
│ │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4 日 │102 年4 月7 日 │102 年4 月19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日 期│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
│ │ 265 號。 │ 265 號。 │ 265 號。 │
│ │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
┌───────┬─────────────┬─────────────┬─────────────┐
│ 編 號 │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20日 │102 年4 月22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 │日 期│103 年3 月12日 │103 年3 月12日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號 │ │
│ ├───┼─────────────┼─────────────┼─────────────┤
│ │日 期│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他字第│ │
│ │ 265 號。 │ 265 號。 │ │
│ │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3至已定應執行刑有│ │
│ │ 期徒刑6 年。 │ 期徒刑6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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