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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瀚生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瀚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瀚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
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前揭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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